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杜鹃声声(一)(343)(4 / 5)

看着那行字,我没有预想中的激动或狂喜,只有一种尘埃落定的、沉重的疲惫。它像一个句号,终结了所有的侥幸和幻想;也像一个冰冷的锚点,将我牢牢钉死在“受害者”的位置上。

“齐了。”老周拍了拍那份新报告,声音沉稳有力,“立案吧。”

当法院的传票送达时,雷春燕的反应如同预料中的火山爆发。电话那头,她的咒骂声歇斯底里,每一个字都像淬毒的匕首,隔着电波都能感受到那股毁灭般的恨意。她诅咒我不得好死,诅咒我断子绝孙,甚至威胁要带着玥玥远走高飞,让我一辈子见不到。我沉默地听着,直到她声音嘶哑地挂断电话,听筒里只剩下空洞的忙音。心已经麻木得感觉不到痛了,只剩下一种彻骨的冰冷。

开庭的日子,娄底迎来了入冬后的第一场寒潮。天色阴沉,铅灰色的云层压得很低,冷风像刀子一样刮在脸上。我裹紧了旧棉衣,随着稀疏的人流走进区法院略显陈旧的大门。民事审判庭不大,旁听席上稀稀拉拉坐着几个人。空气里弥漫着一种混合了尘埃、旧纸张和冰冷消毒水的味道。

我坐在原告席上,老周坐在旁边,桌上摊开厚厚的卷宗。对面,被告席上,严振邦也来了。他穿着一件半新的皮夹克,头发依旧梳得油光水滑,脸上没什么表情,眼神却带着一种混不吝的打量和不耐烦,偶尔瞟向门口,似乎在等谁。

雷春燕最终没有出现。直到法官敲响法槌宣布开庭,她那个位置依旧是空的。严振邦撇了撇嘴,低声咕哝了一句:“妈的,臭娘们儿……”声音不大,但在肃静的法庭里显得格外刺耳。

庭审的过程如同预设好的程序。老周逻辑清晰地陈述事实,出示一份份证据:那份被撕碎又粘好的亲子鉴定报告,证明王建业与王玥玥无血缘关系;那份烟蒂提取物做的鉴定报告,确认严振邦是生父;还有一摞厚厚的票据复印件——奶粉、衣物、学费、医药费……九年时光的点点滴滴,都化作了纸上冰冷的数字。

严振邦的律师是个年轻的小伙子,显然准备不足。面对铁证,他只能苍白地强调“不知情”、“没有抚养义务”、“王某是自愿抚养”这些站不住脚的理由。他甚至试图质疑鉴定报告的真实性,被老周一句“被告方如对证据有异议,可当庭申请重新鉴定”顶了回去。严振邦本人则显得焦躁不安,几次想插嘴都被法官严厉制止,只能烦躁地抓挠自己的头发。

轮到严振邦陈述时,他猛地站起来,脖子上的青筋都绷了起来,声音粗嘎地对着法官嚷嚷:“法官!这事儿跟我有什么关系?啊?我又不知道那丫头是我的种!雷春燕那个婆娘跟我睡的时候,又没说她已经嫁人了!她骗了我,也骗了他!”他手指猛地指向我,唾沫星子几乎喷到前面书记员的桌子上,“现在你们找我要钱?凭什么?是他自己傻!养了九年才发觉?早干嘛去了?这钱我不认!谁爱认谁认去!”

他粗鄙的言辞和推卸责任的态度,让旁听席上响起一阵压抑的议论声。法官皱着眉,重重敲了下法槌:“肃静!被告注意法庭纪律!只陈述与案件有关的事实!”

“事实?事实就是我倒霉!”严振邦梗着脖子,一脸的无赖相,“他王建业戴了绿帽子是他活该,关我屁事?他养孩子是他乐意!现在想找冤大头?门儿都没有!要钱没有,要命一条!”他梗着脖子,一副死猪不怕开水烫的泼皮模样。

法官不再理会他的咆哮,转向我:“原告,最后陈述?”

我站起身。九年的时光,那些深夜抱着发烧的孩子奔向医院的狂奔,那些省下烟酒钱只为给她买一条漂亮裙子的隐忍,那些被她甜甜地叫着“爸爸”时充盈心间的暖流……此刻都化作了喉头的硬块,哽得生疼。千言万语,最终只凝成一句带着沙哑颤抖的控诉:

“法官,我养了她九年,倾尽所有。现在我只求一个公道,让该负责的人,把不该他得的,还回来。”每一个字都像是从胸腔深处挤压出来,带着沉重的喘息。

法官点点头,示意我坐下。他低头翻看着卷宗,法庭里陷入一片令人窒息的寂静。只有书记员敲击键盘的轻微嗒嗒声,像倒计时的秒针,敲在每个人的心上。

就在这时,一阵极其凄厉、穿透力极强的鸟鸣声,毫无预兆地刺破了法庭的寂静,从高高的窗外清晰地传了进来!

“咕咕——咕——咕——!”

“咕咕——咕——咕——!”

那声音一声接着一声,短促、尖锐,带着一种撕裂般的哀伤,在寒冬的空气里反复回荡,仿佛杜鹃泣血,声声啼唤。旁听席上有人下意识地循声望向窗外阴沉的天空。

法官抬起头,目光扫过整个法庭,最后落在那份粘补过的亲子鉴定报告上,眼神深邃而凝重。他终于开口,声音不高,却带着一种不容置疑的穿透力,清晰地回荡在法庭的每一个角落:

“……本院认为,原告王某与王玥玥之间不存在生物学父女关系,事实清楚,证据充分,予以确认。”

“被告严振邦作为王玥玥的生物学父亲,本应承担抚养义务。原告王某在不知情的情况下抚养非亲生子女长达九年,其财产利益受到损害。被告严振邦因原告的抚养行为而免除其应负担的抚养费用,获得利益。两者之间存在因果关系,且被告获得该利益无法律依据。”

“因此,被告严振邦的行为构成不当得利。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二十二条之规定,原告王某享有不当得利返还请求权。”

法官顿了顿,目光如炬地看向被告席上脸色发白的严振邦:

“被告辩称不知情、无抚养义务、原告自愿抚养等意见,于法无据,本院不予采纳。被告严振邦应对其行为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关于抚养费的具体金额……根据原告提交的相关票据及本地实际生活水平,经本院核算,原告王某主张的九年抚养费共计元,其中合理部分为元。此款应由被告严振邦返还原告王某。”

“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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