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天然小说>其他类型>大明伪君子> 第四百二十三 大罪十二
阅读设置(推荐配合 快捷键[F11] 进入全屏沉浸式阅读)

设置X

第四百二十三 大罪十二(2 / 2)

军方,包括定国军以及山西其他诸镇,以抄没的八大家骡马,车辆,仓库,工匠,以及两万余“负伤”卸甲的士卒为本,占股两成。

上述二者每年所得利润,三成留存地方,七成上缴国库。

顺隆号每年抽取有一成纯利,设忠烈抚恤专款,为二王叛乱至今所有战死将士以及朝廷确认的民间义士遗属的抚恤金。

此利,不计入第二年资金周转之列。

剩下四成,由其他具体入股商户,譬如宁家,鲁家,程家,李家等数十家均分。

晋安商行总办,由时任山西巡抚委在职布政使司官员充任统揽大局,仅负上传下达之任,两名会办由按察使司和都指挥使司官员充任,仅负监察之责。

上述官员在各自衙门办理公事,严禁干涉具体商业、人员、资金运转。

所有商业行为,由四大掌柜负责,其中以大掌柜为主,其他三人都要受其调遣。

经过所有股东共同保举,巡抚衙门委任在静乐大捷中立下大功的晋商宁毅,担任第一任顺隆号大掌柜。

👉&128073; 当前浏览器转码失败:请退出“阅读模式”显示完整内容,返回“原网页”。

上一页 目录 +书签 下一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