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岂不是制造新案?此风断不可长!” 他们认为郑板桥破坏了司法程序的严肃性,开了坏头。
另一些富有实务经验、深感基层办案之难的官员,则暗暗叫好:“妙哉!对付此等奸猾无赖、欺压孤弱之徒,正需板桥先生这等霹雳手段!律条是死的,人是活的。前任县令拘泥无证,便使冤屈沉埋;板桥先生略施小计,便让真相大白。这才是真能为百姓做主的好官!” 他们从郑板桥身上看到了突破僵化司法困境的一种可能,尽管这“可能”带着风险。
许多师爷、刑名幕友,则对此案细节反复琢磨。“诱供”之术,古已有之,但郑板桥此法设计之巧,抓住了人性弱点(兄长对持续暴力的恐惧与对严惩哑巴的急切),令人叫绝。此案成为他们私下研讨的经典案例,有人准备将其收入自己编纂的《刑案汇览》或《洗冤秘录》类笔记中,作为“谳狱奇策”之一。
士林之中,对郑板桥本就知之甚详。他的书画文章,特立独行,被誉为“怪”,这桩公案更为其“怪”增添了注脚。推崇者赞其“智近于妖,心仁如佛”,将他的行为与古代善于折狱的能吏如狄仁杰、包拯相比,认为其智慧光芒足以掩盖方法上的非常规。批评者则谓其“任诞诡谲,有失官箴”,认为官员应以德服人,以理晓人,用计诱供,非君子正道,与其书画的“野逸”一样,终究不是庙堂之器。
大明律法体系成熟,官场生态复杂。观看此案的明朝官员,感受更为直接。
洪武朝,朱元璋以严刑峻法治国,对官吏要求极其苛刻。他看到此案,可能会觉得郑板桥“心思机巧,能为民伸冤”,但更会关注那兄长欺凌孤弟、侵吞家产的行为本身。“此等不友不悌、贪婪败伦之徒,当重惩以儆效尤!郑板桥仅令其分产,未免太轻!若在朕治下,当杖其数十,枷号示众,家产尽没入官,方显朝廷教化!” 朱元璋更重视用严厉惩罚来维护伦理秩序和震慑犯罪。
永乐朝,朱棣观看后,对太子朱高炽及众臣道:“州县亲民之官,如郑板桥者,能用心至此,也算难得。然治国需大法度,此类个案机巧,可赏不可恃。国家设律令、置御史、行考成,方是正途。” 他站在更高统治层面,认为个案智慧值得称道,但帝国运行依赖的是制度与监督。
万历朝,海瑞以刚直闻名,断案如神。他若看到此案,或许会捻须思索,然后道:“郑板桥之计,巧则巧矣,然非根本。若我为县令,必细查其族谱、旧契、乡邻证言,抽丝剥茧,令其兄无可抵赖。然其疾恶如仇、庇护弱寡之心,与海某同道。” 海瑞自信能通过更扎实的调查取证来解决问题,但也认可郑板桥的出发点和最终效果。张居正则可能从行政效率角度,欣赏郑板桥快速解决纠纷、稳定地方的能力,认为这符合其“考成法”精神。
明朝中后期,地方胥吏横行,司法腐败常见。许多有冤难申的百姓看到郑板桥此举,无不感佩涕零:“若是天下官员都如郑青天这般肯用心思为小民做主,我等何至于冤沉海底!” 郑板桥的形象,在民间迅速与包拯、海瑞等清官符号并列,成为底层百姓对“青天”渴望的又一寄托。
开封府,包拯正在处理公务。天幕显现时,他凝神观看。看到郑板桥诱使哑巴兄长自认兄弟关系时,包拯那黝黑严肃的面孔上,眉头微微舒展。
“此计虽险,然意在锄奸扶弱,结果公道,可称善断。” 包拯对身旁的公孙策、展昭等人道,“司法之难,常在证据湮灭,奸徒狡黠。郑板桥不拘常法,直指人心之弱,破其奸谋,颇有古之良吏遗风。然……” 他话锋一转,“须防胥吏效颦,滥用此术,罗织罪名,陷害良善。故律令明裁,程序严谨,终是根本。”
公孙策点头:“大人所言极是。郑板桥此法,如利刃,善用者可除奸邪,滥用者则伤及无辜。关键在断官之人心术是否中正。观其事后处置,仅令分产,未加严惩,亦见仁恕之心,非为炫技。”
民间说书人、勾栏瓦舍的观众,对此案更是兴趣盎然。“嘿!这郑板桥,断案的手段比咱们包龙图还奇哩!” “哑巴打哥哥,竟是县太爷教的,这故事编都编不出来!” 很快,郑板桥智审哑巴案的故事就被改编成各种话本、杂剧,在汴梁、临安等地流传,其情节的戏剧性、冲突性以及最终善恶有报的结局,非常符合市民阶层的审美趣味。郑板桥在宋代民间,可能作为“机智清官”的新典型,被传颂开来。
大理寺或刑部的官员观看此案。唐朝法律体系(如《唐律疏议》)详密,对证据、审讯有严格规定。许多法官对郑板桥的方法持保留态度。
“审讯之道,贵在五听,察色观情,佐以证物。岂能教唆诉争,以斗殴为饵?此非审讯,实同儿戏,有损法司威严。” 一位大理寺卿如此评价。他们认为郑板桥破坏了审讯的严肃性和程序正当性。
但也有官员如狄仁杰,以善断疑狱着称,或许能从更务实的角度理解。“非常之案,需非常之策。郑板桥洞悉那兄长惧祸与急于报复之心,设此局促其自陈,虽非正途,然于无人证、无物证之绝境下,能求一线光明,使孤弱者得直,其情可悯,其智可嘉。然确需慎用,不可为常例。” 狄仁杰自己也曾用计使罪犯露出马脚,更能体会其中分寸把握之难。
汉武帝刘彻崇尚法治,重用张汤、赵禹等酷吏,也重视董仲舒“春秋决狱”。他看到郑板桥案件,可能会问张汤:“此法于汉律何如?”
张汤精通律令,答道:“陛下,汉律重证据,亦重口供。郑板桥此法,实为诱取口供之巧技。其关键在于,所诱之供,乃关于兄弟关系之事实,而非强加罪名。且其目的在于析产止争,非为入人于罪。若运用得当,于疑难之狱,或可参考。然须防官吏借机逼供、诱供,罗织成狱,则流毒无穷。” 张汤的看法相对理性,既看到其作为审讯技巧的可用之处,也警惕其潜在危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