允价回购。企业因自身经营不善而导致退市的,则按照评估出的公允价格回购。”
这条补充项规定显然就是针对造假行为的,企业自身经营不善是一个长期过程,会合理的反应在股价上,就是下跌趋势,投资者在其中亏损了是不能怪别人,只要企业及时披露信息,不伪造业绩,投资者只能自负盈亏,如果公司退市了那就走第三方机构评估,现在公司实际值多少钱就按多少钱回购,没有钱回购就法拍清算。
比如说一家公司发行上市时,发行人报的估值是30个亿发行上市,现在确实是因为经营不善,并未违规造假,被退市了,评估的价值是5个亿,那就按照5亿的价格来回购。
但如果被查出这家公司出现了造假违规行为并且被交易所强制退市,现在哪怕评估出的公允价值是5个亿,也得按照发行人之前报价30亿估值发行上市来回购。因为性质已经变了,变成因为造假违规把公司玩死,坑害了所有的投资人的合法利益,发行人就得为此担责,之前报多高的发行价现在被强退了就得按那个价回购。
企业经营不善导致股价大跌是属于投资人自身眼光不行,损失自然是投资人担着,也怨不得别人。但如果是因为企业造假违规导致股价暴跌属于欺诈坑害投资人的,投资人的损失就得发行人来担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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