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天然小说>历史军事>1635汉风再起> 第一七三章 《江户条约》
阅读设置(推荐配合 快捷键[F11] 进入全屏沉浸式阅读)

设置X

第一七三章 《江户条约》(3 / 3)

十二、齐国以保商事至海通道无断绝之处,以淡路岛东侧议定方圆五里之地,修建堡垒,以为驻军所需。该驻防武装人员,数量暂定不得超过千人之规模。

十三、齐国军队见驻日本国境内者,应于本和议签订后两个月内尽数撤回。

十四、本和议签订之后,双方应将战时所有俘虏尽数交还于对方。

十五、为促双方交流沟通,齐日两国分别于江户和长安互派全权大使,

十六、本和议批准互换日起,应按兵息战。

(本章完)

上一页 目录 +书签 下一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