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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二、齐国以保商事至海通道无断绝之处,以淡路岛东侧议定方圆五里之地,修建堡垒,以为驻军所需。该驻防武装人员,数量暂定不得超过千人之规模。 十三、齐国军队见驻日本国境内者,应于本和议签订后两个月内尽数撤回。 十四、本和议签订之后,双方应将战时所有俘虏尽数交还于对方。 十五、为促双方交流沟通,齐日两国分别于江户和长安互派全权大使, 十六、本和议批准互换日起,应按兵息战。 (本章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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