蒋荣摆手,让他稍安勿躁,不紧不慢地站起身,对沈牧说:“不行,房产证上写着是林铮的名字。根据婚姻法可以作为补偿,但是房子归购房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十条规定,夫妻一方婚前签订不动产买卖合同,以个人财产支付首付款,并在银行贷款,婚后夫妻共同财产还贷,不动产登记于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离婚时该不动产由双方协议处理。依前款规定不能达成协议的,人民法院可以判决该不动产归产权登记一方,尚未归还的贷款为产权登记一方的个人债务。双方共同还贷支付的款项及其相对应财产增值部分,离婚时应根据婚姻法第39条第一款规定的原则,由产权登记一方对另一方进行补偿。”
“我当事人愿意补偿原告共同还款。但是房产归男方所有。”蒋荣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