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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是专门制定各种法律法规的,以及编撰皇帝的敕令诏令。
其实宋朝向后世颁布的大部头法典并不多,也就宋刑统等少有的几部,其余的基本上都是体现在皇帝的各种敕令诏令之中,以皇帝的命令来作为法律执行。
这些敕令和诏令往往前后矛盾,或者不大妥当,这就需要敕局来加以调整,选择勘定。
不过,赵桓可不愿意用这样的方式来治理国家。
他要把大宋引入法治的轨道,要让大宋首先有法可依,这样治理起来才轻松,不用每件事都由他去处理,一来效率很低,再来未必就有好的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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