任,两种赔偿方式。
老潘眼皮也没抬一下,开口道:“请被告开始答辩。”
一身西装梳着大背头的江启铭随即开始答辩。
“第一,本案与章云帆敲诈勒索一案存在极强的关联,原被告与刑事案件被告和受害人一致,根据先刑后民原则,需要等刑事案件判决生效后,方可审理民事案件。”
“第二,原告提出精神损害赔偿是基于民法典夫妻忠诚义务,所以其权利相对人应为其妻吴玉芳而非被告。”
“第三,原告以侵犯配偶权为由索赔没有法律依据,民法典以及相关司法解释中均没有规定被告与吴玉芳的通奸行为需要承担赔偿责任,更没有配偶权相关规定。”
“配偶权目前仅仅只有学术界认可。”
“因此请求法院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江启铭说完后下意识地看了看旁听席,还好,刚刚的发挥应该没问题。
他没有否认双方存在通奸行为,检察院给的证据,这就没法弄。
所以答辩里就是纯粹从法律规定方面来说的。
答辩完成,举证质证就没什么可说的了。
很快老潘开口道:“法庭调查结束,下面开始法庭辩论。”
周云首先开始反击对方的答辩。
“先刑后民原则只是一个法律原则,没有明确规定。”
“而且就算是先刑后民原则,那也必须得进行事实审查。”
“本案中,原告与被告之间是侵权关系,和敲诈勒索案并不是同一法律关系,因此不应适用先刑后民原则。”
就这么简单,两个不一样。
什么情况下应该适用先刑后民原则,比如我们俩签了合同,然后履行的过程中发现可能存在合同诈骗。
那在这个时候就要先刑后民,优先处理合同诈骗罪。
说完这个之后,周云开始主要进行配偶权的阐述,这才是案件的关键。
从答辩中就能看出来,江启铭同样把这个作为了关键。
“《民法典》第一百一十二条规定,自然人因婚姻家庭关系等产生的人身权利受法律保护。”
“而配偶权便是自然人因婚姻家庭关系产生的权利,其应为身份权,身份权同样是人身权利的一种。”
身份权,这是一个很多人不太好理解的权利,什么是身份权,就是你基于某个身份而产生的权利。
某种意义上等同于人格权,但是又有所区别。
举个例子,身份权最核心也是法院一定认可的权利是什么,是亲属权,也叫亲权。
最简单的,很容易就能想到的一个权利,抚养权。
这是权利吗,当然是了。
你看那法院诉讼离婚的,很多都在抢孩子,那孩子能抢吗?
当然不能抢了,能抢的是什么,是抚养权。
“而民法典第一千零一条规定,对自然人因婚姻家庭关系等产生的身份权利的保护,适用本法第一编、第五编和其他法律的相关规定;没有规定的,可以根据其性质参照适用本编人格权保护的有关规定。”
“配偶权,在民法典第一编和第五编以及其他法律中确实没有相关规定。”
“所以应当参照适用本编人格权保护的有关规定。”
“基于此,配偶权也应当为绝对权,其经过法定公示之后便具有对世性!”
周云的大概逻辑就是,首先民法典说了,基于婚姻家庭产生的人身权利受法律保护。
人身权利分为人格权和身份权,那配偶关系肯定也会产生一种权利,虽然法律没有明确规定,但谁也不能否认这种权利。
然后根据第一千零一条,这个权利没有规定,那就可以参照人格权的保护。
人格权怎么保护的,仔细想想,是绝对的保护,就是说任何人不能侵犯,只要侵犯了你就可以让对方赔偿。
比如你的健康权,对方把你打伤了那就得赔钱。
所以规定说配偶权参照人格权保护,那也应该是这样的保护方法,外人侵犯了配偶权就应该赔偿。
对世性就是所谓的法言法语,你可以这么理解,这个权利对世界上的所有人都有效。
“被告在明知吴玉芳已经结婚的情况下,仍然与其发生婚外恋情。”
“其主观上存在过错,行为具有违法性,客观上违背公序良俗,导致了原告夫妻感情破裂即将离婚,更导致原告出现了严重的精神障碍。”
“其行为符合侵权行为的构成要件,构成了侵权,理应进行赔偿。”
这是周云的一个推理逻辑,通过民法典的两个规定来搭了一座桥。
民法典究竟支不支持配偶权,当初起草的时候对此有过解释,现在暂时不应设立。
但是呢,因为法律具有滞后性嘛,天知道会发生什么事,所以又给留了一个小门。
就是民法典中的第一千零一条,给了一个可以额外解释的机会。
没有这一条,周云就算说破大天也不行。
周云的意见说完了,轮到江启铭说自己的观点了。
在场的大学生们都是法律专业的,刚刚听着感觉都懂了,因为周云的逻辑很清楚,而且讲起来有点讲段子的感觉。
配上他那些手势动作,就听着很有意思。
这会儿大家都看向了江启铭,想知道他有什么高见。
“《民法典婚姻家庭编司法解释一》第八十七条规定,损害赔偿的主体,为离婚诉讼当事人中无过错方的配偶。”
“而在本案中,被告作为婚姻纠纷中的第三人,原告是无权进行索赔的,现有的司法实践中基本上不支持向第三人索赔。”
这确实是现实中很多法院不支持向通奸另一方索赔的理由。
等江启铭说完,周云开口道:“我认为这种理解和适用过于狭隘。”
“首先我们要明确,最高法的该司法解释是基于什么来规定的,是基于离婚纠纷,是要限定离婚纠纷中的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