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却只要新公司7%的股权,就算是不可稀释,在当时看来也是非常不可思议的!
两家公司的负责人心想,你早说啊!你早点这么说,我们也不至于有前面的误会!
至于民国和日本的销售权,这压根都不算条件!
三方趁热打铁,在律师和公证署(当时有没有这样的机构,作者没空查了,就这么写吧,要是真有问题,请留言)的见证下,完成新公司成立以及股权分配的一系列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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