的规定来讲,并不算超标。
那么其潜在危害属于正常的情况,并不构成加重判罚的必要条件。
就好比,吃任何药都会有一定的不良反应。
那么制造这些药,只要经过了国家的检验,并且经过了提醒和提示,不用承担相关责任问题。
再有.…有吃错药去告药商的吗?
所以从这一点上能够看的出来,并不能够达成加重判罚的标准。
审判台席位上,段清水开口:
“对于公诉人和控告方的陈述,上诉方有没有什么要讲的?”
“有的审判长。”
苏白在听到审判长的询问,当即开口:“我方并不同意公诉人和控告方的陈述。”
“原因有以下几点:”
“第一:公诉人的陈述是从销售范围,销售金额和销售人群而定的情节严重。”
“但是从以上角度要判定情节严重是从什么方向进行处罚?”
“是从销售假药和代购药品获得了巨大利益,侵害了购买人群的身体健康才能进行情节严重的判罚。”
“换句话说,就是从牟利的主观进行出发,明知道盗版要对于购买者有身体上的危害而继续行使售卖。”
“可是在刚才的判定中,合议庭已经判定,我方并不是以主观牟利为目的而进行的销售代购行为。”
“所以从以上几点判定我方情节严重,完全不符合情景。”
“再有一点儿,我方为什么会进行代购?”
“我方进行代购的原因是不是为了帮助病友?”
“那么,从这一方面来讲,销售金额和代购人数越来越多,那么,我方所帮助的人就越多。”
“怎么会出现情节严重的情况呢?”
“公诉人的这一番陈述,是以牟利为主观目的,是以一审的判决结果而进行的继续推进。”
“所以,针对二审的现有情况来讲,公诉人的说法并不成立。”
“第二:控告方控告我方代购的盗版药存在潜在的危害性.…”
“对于人体的危害性,相比于正版药要大的很多。”
“我不知道这一点控告方从哪里得出来的结论。”
“但是从目前的情况来看,服用盗版药的购买人群暂时没有出现控告方所陈述的出现并发症的情况。”
“再有.…”
“根据我方提交的证据能够表示,盗版药完全符合我国的用药成分标准,不过在我国没有经营的许可权利。”
“所以被称之为“假药”。”
“可是在成分上并没有出现严重危害人体健康的成分。”
“还有一点,我想要强调和说明,在林勇购买的所在国家,这种假药,是属于其他国家的“正版药品”,有着经营的许可权利。”
“所以从这方面来讲,我方并不认同控告方所陈述的观点。”.
….
苏白清楚的进行了反驳性的陈述。
将公诉人的陈述和控告方的陈述都反驳了回去。
面对反驳,公诉人在听完苏白的陈述后,微微点了点头。
没有再做过多的回应,刚才苏白陈述的非常清楚了,他的观点是基于一审的判决结果而定的,进行牟利的观点。
虽然说基于这一点,他还可以继续反驳,但实际上没有继续反驳的必要。
因为关于判定是审判长来进行判定。
他只需要将这些提出来,而后由审判长选择是否进行判定就可以了。
而另一边.…
控告方张远在面对着苏白的反驳时,当即表示:
“对于上诉方委托律师所陈述的观点,我方并不认同。”
“从用药成分上来讲,盗版药相比于正版药的确更能引发各类并发症。”
“暂时没有出现,并不能够代表未来不会出现,并不能够代表不会由于潜在的危险性,对未来健康造成巨大的危害。”
“上千人购买了盗版药,那么就是有上千个危害。”
“根据国家药品管理法的相关规定,这种行为已经构成了情节严重的情况。”
“至于上诉方所陈述的,目前没有爆发出来的情况。”
“可能是由于偶然性。”
“所以对于这一点,我方认为应当予以驳回。”????
对于张远的这种说法,苏白觉得,对方这完全是在说服自己和说服审判长。
为什么这么讲?
因为这种说法完全站不住脚啊!
存在潜在的危害性,哪个药品不存在潜在的危害性?
只要其成分不超标,符合国家规定,对人体没有特别严重的危害,符合国家发行的标准。
那么这种药品,就属于正常的药品!
现在张远的陈述完全是一种“表现形式”。
难道是想给后面的老板表现一下自己尽力了?
对于这种情况,苏白仍然做出了反驳:
“我不知道控告方所陈述的内容是依据什么管理法,管理法的条例控告方并没有列举出来。”
“单从具有隐藏的危害性,我想请问一下控告方.…”
“格列正版药难道不会引起并发症吗?”
“会,但是概率要比盗版药小很多,如果购买盗版药的群体能够购买正版药,这种并发症几乎不会出现。”
张远回复:“服用盗版药的危害性很大,存在的潜在危害性也很大,这一点是毋庸置疑的。”
苏白点头认同了张远的说法,然后又反问一句。
“从另一方面来说,服用盗版药的危害形式很大.…”
“可是难道购买人群不知道其危害性很大吗?”
“购买盗版药的原因是什么?”
“刚才我方已经陈述的非常的清楚了,购买盗版药的原因是因为吃不起正版药!”
“吃不起正版药,等同于慢性等死。”
“而盗版药给了这些吃不起正版药的群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