何的冲突的地方,一切以宪法优先。
但是在实际的情况下,没有宪法被起诉的案例。
刘文雅这个案件。
在一开始苏白认为简单的地方就是,认定了本案当中所涉及到的情况并不复杂。
困难的地方就是,这个案件在被教育权上涉及到了宪法的问题。
被告方利用这一点,可以达到反驳的目的。
但是既然在国内的规定中宪法是可以被起诉的。
那么违反了宪法,承担民事责任,也属于合理的范围!
只不过,在国内并没有先例而已!
要不然的话,按照被告方的法律陈述,这个案子,还真涉及到法律漏洞了!
想到这里,苏白开口:
“我方并不认同,被告方的陈述内容。”
“我方认为在本案当中,所涉及到的宪法是具有所起诉性。”
“既然是这样.…”
“那么为什么不能承担民事的责任?”
“所以针对这一点,我方并不同意被告方的陈述内容。”
“再有一点,我方想要陈述的是判定被告方侵犯了我方当事人的法律权益。”
“这与是宪法,民法,刑事法有什么关系?”
“我方并没有过多的去陈述判定,所带来的民事责任。”
“通过这一点来讲。”
“被告方所陈述的情况,是不存在的。”
“.….”
这一次苏白所陈述的内容条件,并不多。
因为涉及到了宪法内容,他即使是想陈述过多的内容。
也没有多余的内容可以陈述,只需要陈述一个点——
宪法是可用于起诉的。
如果审判长认同了这么一个观点。
那么这个案子就能够判定他们胜诉,并且可以要求被告方承担民事的责任问题。
审判长不认同这个观点。
他们同样胜诉,只不过相比于之前而言,胜诉所带来的法律权益少了一些而已。
现在的情况是,要看审判长如何对于该案件进行判定。
审判台席位上。
张梦伟作为审判长在听完了双方的答辩内容后。
进行了简单的整理。
总体来说,张梦伟肯定是更倾向于被告方陈述的内容。
首先,先说依照法律内容。
依照法律内容在国内都没有以宪法作为起诉,以宪法作为主要的判定的法律案例。
他明白苏白在后面所陈述的意思,大致意思就是,不要求以宪法为判定。
只要求判定叶美珍侵犯了刘文雅的法律权益。
可是这一点他也不能判定。
因为王奇瑞已经和他打过招呼了,他的倾向性肯定是向着被告方的。
关于这个案子的情况。
张梦伟心里已经有了大致的想法和结果,敲响法槌。
张梦伟缓缓抬头:“合议庭对本案中所涉及到的情况。”
“作出以下总结:”
“第一,确认了被告方当事人叶美珍,侵犯了原告方刘文雅的姓名权。”
“对于宪法所涉及到的情况承不承担民事责任,双方有异议。”
“对于总结,原被告双方有没有异议?”
苏白:“没有异议。”
周亮:“我方没有异议。”
“既然双方对于第一点侵犯了姓名权都没有异议。”
“双方又对宪法所涉及到的情况,需不需要承担民事责任,有异议。”
“且各方的观点已经陈述完毕。”
“法院经过对于双方的陈述内容,作出以下判定:”
“判定:驳回原告方关于提出的叶美珍侵犯了刘文雅的教育权诉讼请求。”
“现在各方针对赔偿金额的事情,能不能够进行详细的说明?”
“原告方,你能不能够出示关于所求十二万余元的赔偿金额的说明?”
面对审判长的询问,苏白举手示意:
“审判长。”
“我方想请问一下审判长,为什么要驳回我方的诉讼请求?”
“刚才我方在陈述的过程当中说的已经非常的清楚了。”
“我方的诉讼请求是,判定叶美珍侵犯了我方当事人刘文雅的法律权益。”
“根据我方提交的证据,难道叶美珍没有侵犯我方当事人的法律权益吗?”
面对苏白的问题,审判台席位上,张梦伟微微皱了皱眉。
虽然对苏白的提问有些不满,但还是回答了他的问题。
“叶美珍侵犯了女方当事人的法律权益,这一点是有事实证据。”
“可是侵犯的是什么法律权益?”
“被教育权。”
“那么被教育权属于什么法律?”
“宪法。”
“好,原告方委托律师也非常清晰清楚侵犯的是被教育权。”
“被教育权属于宪法。”
“本次庭审,主要是依照民事诉讼法进行判定。”
“通过这一点,驳回你方的上诉请求有什么问题吗?”
“有问题的审判长,宪法同样可以作为起诉的法律,为什么要驳回?”
“法律上并没有规定,宪法不能作为起诉的法律吧?”
“审判长驳回的依据是宪法不能作为法律诉讼的依据,可是没有法律来表明这一点。”
审判台上,张梦伟不知道该怎么样去回答苏白的这个问题。
因为这个问题非常难回答。
于是转移话题:“本次庭审对于这个问题不再做过多的讨论。”
“如果原告方认为本次判决有异议,或者是有其他情况,可以进行上诉或者是提交的监察部门进行审查。”
“下面继续针对,赔偿金额进行讨论。”
“请原告方委托律师陈述你放,索赔十二万余元赔偿金额的依据。”
“.….”
审判台席位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