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天然小说>都市言情>你当律师,把法官送进去了?> 第493章 省法和国法,省代表怎么和国代表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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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93章 省法和国法,省代表怎么和国代表比(2 / 3)

,是因为劣质种子的原因。

在这种具有铁证的情况下,对方想要反驳,但是拿什么反驳?

硬着头皮在庭审上进行陈述,那么在法庭上就算是审判长倾向于被告方。

可是.…

你被告方没有证据,再怎么倾向你,也不可能判定你胜诉。

要不然的话.…这就完全属于明显的枉法裁判。

直接给他送进去,没有半点犹豫的。

于是在这一点合同的问题上,

在双方各自陈述完各自的理由以后。

作为审判长的方启强,陷入到了沉默。

不过很快,就调整好了状态,开口进行了总结。

“原被告双方.…现在均已对各自的委托申请陈述完毕。”

“根据目前的情况来看,基于合同来进行赔偿,明显索要的赔偿金额过高。”

“但是….”

“根据被告所提出来的委托诉求,用种子来抵押赔偿款项。”

“这一点明显不符合法律的规定。”

“所以法院驳回原被告双方的诉讼请求。”

“法院认为.…在本案当中,应当依照,《省管理种子赔偿法》依法进行赔偿。”

“按照法律,万农农业有限公司应当对于受损的农户,每亩地按照八十元的赔偿金额,进行赔偿。”

“并且只支持,现金的赔偿条款。”

方启强在庭审上直接表明了法院方面的观点。

每亩地赔偿八十元这个观点是,他和中院里面的几名法官商讨得来的。

在一开始的时候,方启强就已经认定了在这个案子当中,需要驳回原被告双方的观点。

为什么要这么做?

首先.…

万农农业有限公司提出来的赔偿,显然过少。

并且万农农业有限公司提出来的并不是赔偿。

而是从人道主义进行的补偿。

在这个案子当中万农农业公司显然是有责任的,并且责任占据的较大。

不赔偿可能吗?

压根不可能!

只想要进行人道主义的补偿这一点法院肯定是要驳回的。

并且从法律上面来讲,如果双方没有协同的话是不支持以物来抵押的。

再有一点就是.…就算是以物品以种子来进行抵押,那么也需要经过核实价值才能够做抵押的条款。

在这场庭审上,显然法院不能够同意万农农业有限公司提出来的诉讼请求。

而在另一方面。

原告方委托律师,也就是苏白,提出来的按照合同每亩地赔偿八百元,其实针对于这一点,是非常合理的请求。

因为合同上就是这么写的.…

至于其他的有漏洞的条款,实际上法院也不能支持。

如果按照正常来判,完全可以判定原告方的诉讼请求胜诉。

和这个案子的背景关系复杂。

王西安的叔叔和法院打过招呼,那么法院方面也需要考虑到万农农业有限公司,是否赔偿得起,这么多钱。

尽量的去减低被告方的损失。

还有就是王西安的叔叔那边的态度。

在这种情况下,用省管理种子条例,来进行赔偿。

是非常合理的一个判定。

每亩只判定赔偿八十元,这个金额,远低于本应该赔偿的每亩八百元。

也远高于,被告方万农农业有限公司提出来的二十元。

总体来说.…是一个折中的处理方式。

只是.…

对于审判长方启强的赔偿金额以及利用的省法律条例来进行判赔。

苏白是肯定是不愿意的。

为什么不愿意?

因为只赔偿八十元这完全不符合,委托人的委托诉求。

苏白先前和林家园聊过损失,就按照成本来算,每亩地的成本,都能够高达六到八百元。

这里的成本包括种植,农药,种子,化肥等,还不包括人工成本。

可是现在,产量大减,收割粮食需要机器来进行收割。

每亩地的成本是五十到八十元。

这成本是不是又增加了?

现在的情况是每亩地的产量很低,按照现产量每亩地的收益只有三百元左右。

整体算下来,每亩地净亏将近四到六百元。

只赔偿八十元这完全是不能够保住成本的。

从这一点来看.…法院的赔偿完全都不合理,并且也达不到委托人相应的诉求结果。

这是苏白完全不能接受的。

于是苏白当即进行了反驳:

“审判长。”

“我方认为这一个省管理条例并不能够从法律的构成和义务上超越与我方签订的合同之上。”

“我方依旧希望能够按照合同来进行赔偿,每亩地赔偿我方损失八百元。”

作为审判长的方启强当即开口反驳:

“原告方想要按照合同来进行索赔…”

“可是伱方索赔的金额过高。”

“并且合同中存在着多种的漏洞,依照法律,法院可以依照其他适用法律来进行判罚。”

“这是可以的。”

“所以对于这一点,法院进行驳回。”

法锤落下,方启强看上原告方席位,缓缓开口陈述出了原因。

只是在方启强陈述原因,以及相应依据的时候苏白再次进行了反驳。

“就算是法院依照着相应的程序,可以实施其他法律来进行判定。”

“可是为什么要用省管理种子条例来进行判定?”

“依照法律条例来讲,使用省管理条例法律,来进行判决这完全的不合理。”

“这个案子,如果使用种子管理条例来进行判罚,那么依法是需要使用国内制定的通用法律《种子法》”

“从优先级上面来讲。”

“国内法律的优先权肯定优先于省管理条例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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