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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百九十二章 中日北京专约(1)(2 / 2)

民之罪,为我国政府之义务,而征战之公理,亦可于此获得主要依据。然台湾痢疾横生,我军战事不利,徒乎奈何。著驻清公使柳原前光速至天津接洽我西乡各军和平退防事宜。

清国如依琉球曾对该国遣使纳贡为由,发挥两属之说,我应遑顾不理,不应与其议论为佳。盖控制琉球之实权在我帝国,阻止琉球遣使纳贡之非礼,可列为征伐台湾以后之依据,目前不可与清政府徒事辩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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