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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百零七章 中俄伊犁条约(2 / 2)

,应由中国总理衙门会同俄国驻京大臣,自换约后一年内会商酌定。

第十七条、一千八百六十年,即咸丰十年,在北京所定条约第十条至今讲解各异,应将此条声明,其所载追还牲畜之意,作为凡有牲畜被人偷盗、诱取,一经获犯,应将牲畜追还,如无原物,作价向该犯追偿。倘该犯无力赔还,地方官不能代赔。两国边界官应各按本国之例,将盗取牲畜之犯严行究治,并设法将自行越界及盗取之牲畜追还。其自行越界及被盗之牲畜踪迹,可以示知边界兵并附近乡长。

第十八条、按照一千八百五十八年五月十六日,即咸丰八年,在瑷珲所定条约,应准两国人民在黑龙江、松花江、乌苏里河行船并与沿江一带地方居民贸易,现在复为申明。至如何照办之处,应由两国再行商定。

第十九条、两国从前所定条约未经此约更改之款,应仍旧照行。

第二十条、此约奉两国御笔批准后,各将条约通行晓谕各处地方遵照。将来换约应在圣彼得堡,自画押之日起以六个月为期。

两国全权大臣议定,此约备汉文、俄文、法文约本两份,画押盖印为凭,三国文字校对无讹,遇有讲论以法文为证。

光绪七年正月二十六日

一千八百八十一年二月十二日

订于圣彼得堡都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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