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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34章 生财(2 / 2)

工部和兵部下属的兵仗局、军器局统筹,但后面又从官营独占转变成多元参与。

明初《大明会典》明确规定,兵器制造属于国家专营,私人包括武官严禁私自铸造。铠甲的形制、材质和兵器规格也均有严格标准,需报朝廷批准后统一生产。

但因为匠户被编入匠籍,子孙必须世代为匠,不得脱籍或从事其他职业。

这种制度导致工匠逃亡严重,技术传承断层,世袭工匠缺乏后力,传统工艺逐渐失传。匠户又被视为“贱籍”,与士农工商体系脱节。

所以到了明朝嘉靖年间。军器工匠制度改革,针对明初以来匠户制度僵化、军器生产低效等问题,打破了官营垄断和改革世袭体制。

开始允许民间作坊参与生产,推行“官督民造”模式。但官营体系仍占主导,民间参与多限于紧急战事需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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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释1:据《大明会典》《明实录》记载,营兵将领无权擅自制造武器盔甲。

根据《大明会典》记载:“军器造于工部而散则兵部掌行,禁卫营操、内外官军,莫不有定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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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释2:

卫所开荒田地被侵占的例子:

权贵:福王朱常洵就藩河南时,曾强占“庄田二万顷”乏军屯开垦地(《明史·食货志》)。勋贵则凭借世袭爵位,通过“钦赐”“典买”等名义,将卫所熟地或新开垦土地纳入私产,甚至直接以“军屯荒废”为由,奏请朝廷将土地划归自己管辖。

宦官;崇祯八年(1635年)镇守陕西太监高起潜借口“边军开垦不足”,将榆林卫所新垦的三千亩良田“收归己有,役军耕种”(《怀陵流寇始终录》)。

督抚、巡按御史等:崇祯十五年(1642年),南直隶巡抚徐标以“军屯荒废”为由,将扬州卫所新垦的五千亩土地“改归民田”,实则卖予当地士绅(《南疆逸史》)。

三司官员(布政使、按察使、都指挥使):河南布政使司曾对卫所垦田“每亩加征银三分”,远超民田赋税,逼得卫所官不得不将土地卖给布政使亲信(《豫变纪略》)。

浙江都司指挥使曾以“卫所军额不足”为由,将宁波卫所新垦地“划拨”给自己的“屯田标兵”,实则变为私产(《罪惟录》)。

边镇督抚:崇祯年间,宣大总督卢象升曾奏报:“边镇卫所开垦地,十之七八已为镇将所占,名为军屯,实为私田”(《卢象升疏牍》)。

总兵参将等:左良玉在湖广时,将武昌卫所新垦地“尽括为亲兵屯田”,卫所官敢怒不敢言(《南明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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