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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劳作者,其家中之老弱病残,可凭其工牌,每日于粥棚领取稀粥一碗。
六、于城中招募妇人,专职为劳工队伍缝补浆洗,亦计工分,同享其酬。此,使男女皆有其事,各尽其能。
七、凡城中在押之罪囚,及往日之降卒,若劳作勤勉,可计功折罪。每做一工,可抵三日刑期,功绩卓着者,更可酌情缩减役期,早日重获自由。
八、所有酬劳,日结日清,绝不拖欠。凡官吏有克扣、欺压劳工者,一经查实,严惩不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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